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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长玉、田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玉,田进,王春香,杜芝军,王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长玉,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被执行人田进,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王春香,女,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被执行人杜芝军,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王洪英,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长玉与被执行人田进、王春香、姜容、杜芝军、王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007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洪英名下的房产(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9-9号,所有权证号为0143856)抵押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刘长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尹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