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彭桂连、李嵘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桂连,李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82号申请执行人彭桂连,女,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李嵘,女,1971年2月6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彭桂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作出的(2016)赣03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桂连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嵘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依法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查找并未发现其行踪,且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库,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桂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嵘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3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李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彭桂连合伙利润款94279.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43元、执行费2157元合计109279.48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嵘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彭桂连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邓 超人民陪审员 邓 李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李 智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