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郝秀玲与公彦法、曲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秀玲,公彦法,曲菲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726号原告:郝秀玲,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公彦法,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曲菲菲,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郝秀玲与被告公彦法、曲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郝秀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82元,由原告郝秀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