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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郝秀玲与公彦法、曲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秀玲,公彦法,曲菲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726号原告:郝秀玲,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公彦法,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曲菲菲,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郝秀玲与被告公彦法、曲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郝秀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82元,由原告郝秀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