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129号原告: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43号28栋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872607374。法定代表人:曾照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骏,江西红土地(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邹荣华,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喻红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陆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