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某、郭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刘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某应支付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郭某未履行上述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某名下位于吉安市青原区机关住宅小区3栋2-101室的房产一套。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刘某以对原判决内容有异议,需起诉重新确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涉补偿款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卫农审 判 员 熊尹亮人民陪审员 许宝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严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