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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玉莲与毕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莲,毕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232号原告:王玉莲,女,汉族,住址:荣成市。被告:毕明凯,男,汉族,住址:荣成市。原告王玉莲与被告毕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玉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鞠婷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