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玉莲与毕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莲,毕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232号原告:王玉莲,女,汉族,住址:荣成市。被告:毕明凯,男,汉族,住址:荣成市。原告王玉莲与被告毕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玉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鞠婷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