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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立军、孙丽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军,孙丽萍,李海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580号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三路30-2号。法定代表人:刘洪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侠,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立军,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孙丽萍,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李海滨,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立军、孙丽萍、李海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