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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谢艳艳与宁夏石嘴山市龙兰婚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艳艳,宁夏石嘴山市龙兰婚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谢艳艳,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龙兰婚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柳亚龙(系公司总经理),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兰婚庆有限公司宿舍。本院在执行谢艳艳与宁夏石嘴山市龙兰婚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龙兰婚庆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的收入823元(执行标的773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