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刘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刘红军,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执行王志强申请执行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红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红军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