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明与梁美玉、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梁美玉,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071号原告:程明,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梁美玉,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告: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国际高新技术开发区明日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佳林。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程明与被告梁美玉、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明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