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崔青洙与金明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青洙,金明哲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893号原告:崔青洙,男,现住延吉市。被告:金明哲,男,住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青洙诉被告金明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青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青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青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恩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