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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崔青洙与金明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青洙,金明哲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893号原告:崔青洙,男,现住延吉市。被告:金明哲,男,住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青洙诉被告金明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青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青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青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恩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