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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华、陈新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陈新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恢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8日,住南充市顺庆区,公民身证证号码:512901197208280814。被执行人:陈新宽(曾用名陈中虎),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0日,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杨华与陈新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新宽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蓬安支行所开设的6230720110113151594帐户上的存款30000元。现陈新宽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新宽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蓬安支行所开设的6230720110113151594帐户上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莫德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