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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湖北省交通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李洪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交通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李洪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交通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武汉市沌口全力村。法定代表人:王凡昌,该处处长。被执行人李洪彦,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地区扶沟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交通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李洪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据(2016)鄂0115民初2659号生效判决向被执行人李洪彦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洪彦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交通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764元,负担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洪彦银行存款18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