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德生与马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生,马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9号申请执行人:唐德生,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公职人员,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马振国,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执行唐德生与马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振国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唐德生给付本金10000元,利息30000元,共计40000元;二、向唐德生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400元及执行费500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振国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系秦康岚皋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而该公司已被移送破产。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唐德生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愿意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为由请求撤回对被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唐德生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唐 兵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永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