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万国兵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兵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208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国兵,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江西省进贤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国兵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童学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国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8日,被告人万国兵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申办了一张“环球通万事达版白金信用卡”,卡号为51×××75,授信透支额度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预留登记手机号码为152××××8116。被告人万国兵于2012年12月17日开始使用该卡。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万国兵持该卡分两次共套现99674元用于赌博。此后,被告人万国兵未再归还该透支款本息。中国银行工作人员通过邮寄信函、电话、上门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万国兵进行催收,第一次催收时间是2014年8月28日,第二次催收时间2014年9月3日。但被告人万国兵仍未归还,并停用其预留在中国银行的手机号码以逃避催收。截至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万国兵使用该信用卡透支金额本金99695.64元。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万国兵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万国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信用卡分行客服系统截图、受理表、审批表、客户资料说明表、申请信用卡调查报告、客户资产情况表、中国银行进贤岚湖路支行出具的万国兵用卡情况说明、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银行催收情况说明、催收档案、EMS邮寄底单、高某公司催收记录、催收外包委托代理协议、催收电话录音、催收电话笔录、证人夏某、杨某、李某、万某证言、辨认笔录、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万国兵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国兵使用信用卡消费透支后逃匿,逃避银行催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拒不归还的透支数额为99695.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万国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其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二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书中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万国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个��,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五天,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国东人民陪审员 马玉珍人民陪审员 周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付梓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