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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丁小红、羊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小红,羊芳,周园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7执355号申请执行人丁小红,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羊芳,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周园花,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申请执行人丁小红与被执行人羊芳、周园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浙0727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5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646元,执行费12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羊芳、周园花的银行存款、公安、工商、民政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羊芳、周园花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向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羊芳、周园花名下有登记房产。申请执行人丁小红与被执行人周园花、羊芳于2017年3月16日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羊芳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放弃本案中被执行人羊芳的剩余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将被执行人周园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自愿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已经执行到位52971元。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情况被执行人羊芳已经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周园花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出具了终结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7执3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傅军平审 判 员 胡韶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沈泽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