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董立志与荣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立志,荣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852号申请执行人董立志,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荣蓉,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董立志与被执行人荣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初字第2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8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同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