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元涛与邵长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元涛,邵长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751号原告:姜元涛,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被告:邵长杰,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元涛与被告邵长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姜元涛提供的被告邵长杰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邵长杰送达。本院通知原告姜元涛提供被告邵长杰的住所详址,原告姜元涛无法提供,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元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姜元涛。审 判 长 高 敏人民陪审员 隋红岩人民陪审员 董翠景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王明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