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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元涛与邵长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元涛,邵长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751号原告:姜元涛,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被告:邵长杰,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元涛与被告邵长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姜元涛提供的被告邵长杰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邵长杰送达。本院通知原告姜元涛提供被告邵长杰的住所详址,原告姜元涛无法提供,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元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姜元涛。审 判 长  高 敏人民陪审员  隋红岩人民陪审员  董翠景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王明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