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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郏佳佳与被执行人赵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佳佳,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郏佳佳,女,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东岸乡张杨郏村**号,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执行人赵云,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申请执行人郏佳佳与被执行人赵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赵云应向申请执行人郏佳佳给付案件受理费1460元及鉴定费490元,共计19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云主动给付2000元(含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