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侯建光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建光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488号罪犯侯建光,男,1966年11月0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原寿光市台头镇财政所原职工,住寿光市。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0)寿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侯建光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赃款人民币114963元。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对罪犯侯建光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假释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雪、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侯建光及其社区矫正人张冬冬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侯建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侯建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受到减刑奖励后,又获得表扬奖励十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建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高兴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崔晓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