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桂花与刘凤娟、李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花,刘凤娟,李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5民初3871号原告:张桂花,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被告:刘凤娟,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被告:李万飞,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原告张桂花与被告刘凤娟、李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跃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凤娟、李万飞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8日,被告刘凤娟向我借款7万元,说家中急需用钱。经我多次催要没有还款。由于被告刘凤娟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被告李万飞负有还款的责任。因此,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被告刘凤娟未到庭,未答辩。被告李万飞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证明被告刘凤娟向原告借款7万元的事实,借据内容及借款人签字均由被告刘凤娟本人书写。结合本院庭审结束后对被告刘凤娟所做的询问笔录,被告刘凤娟承认曾向原告借款7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并向其出具一枚借据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借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凤娟与被告李万飞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8日,被告刘凤娟向原告张桂花借款7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一枚借据。此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凤娟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凤娟、被告李万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桂花偿还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刘凤娟、李万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跃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