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常德市湘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文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湘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中文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259号原告:常德市湘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社区朗州路(幸福小区3栋6层407室)。法定代表人:覃益中,总经理。被告:湖南中文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嘉雨路465号637房。法定代表人:黄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齐凯,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玉,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常德市湘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文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常德市湘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德市湘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常德市湘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