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炎熙与师汉杰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美,张香叶,勾翠玲,杨炎彬,杨炎熙,师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杨子美,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武邱乡前师村。身份证号:410728196606104073。申请执行人张香叶,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6803014085。申请执行人勾翠玲,女,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8903074068。申请执行人杨炎彬,男,201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201012310658。申请执行人杨炎熙,男,201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201308200095被执行人师汉杰,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武邱乡前师村。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监狱。身份证号:410728198006124010。本院在执行杨子美、张香叶、勾翠玲、杨炎彬、杨炎熙申请师汉杰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马建聪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