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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常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常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481民初480号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潞城市中华西大街155号。法定代表人:吕飞,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波,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常青,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翟店镇河移村村东路***号,身份证号:1404811970********。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常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宋常青欠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双方予以确认,被告自2017年7月底开始,于每月月底归还原告5000元,直至还清上述欠款。二、如被告不能按照上述约定的任一期限足额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可就剩余全部借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37.5元,减半收取518.7元由被告宋常青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宇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