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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翠兰与被执行人程通、宋春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翠兰,程通,宋春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方翠兰,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程通,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宋春景,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翠兰与被执行人程通、宋春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通、宋春景已履行35000元,余下欠款双方已协商好还款计划,申请人方翠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第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恢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飞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