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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沈希国、季景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245号申请人:沈希国,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被申请人:季景岗,男,汉族,1961年9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利,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德兴北路以东。申请人沈希国与被申请人季景岗、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季景岗、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