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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西恒久链传动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恒久链传动有限公司,大庆市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恒久链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西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寿飞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移军,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伟园区孵化器3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恒久链传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恒久链传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恒久链传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恒久链传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上诉人江西恒久链传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吉东审判员  张智源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利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