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新余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余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新余市蓝海工贸有限公司,廖洪保,谢春香,廖银保,宋细英,邓磊,邓小荣,邓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裘昊。原审被告:新余市蓝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银保。原审被告:廖洪保。原审被告:谢春香。原审被告:廖银保。原审被告:宋细英。原审被告:邓磊。原审被告:邓小荣。原审被告:邓伟。上诉人新余华瑞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华瑞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原审被告新余市蓝海工贸有限公司、廖洪保、谢春香、廖银保、宋细英、邓磊、邓小荣、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本案上诉费。2017年6月7日,本院向华瑞公司发送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不同意华瑞公司缓交上诉费的申请,并限其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70333.94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日,华瑞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但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华瑞公司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费,不符合缓交条件,华瑞公司应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70333.94元。本院依法向华瑞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不同意其缓交上诉费的申请,并通知其限期缴纳本案上诉费。但华瑞公司未按通知书的要求缴纳上诉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余华瑞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勇审判员 袁兵审判员 王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