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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万都实业有限公司、侯彦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万都实业有限公司,侯彦立,魏松,张广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40号申请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号。被申请人开封市万都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侯彦立,住开封市杞县。被申请人魏松,住开封市。被申请人张广秀,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万都实业有限公司、侯彦立、魏松、张广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16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万都实业有限公司、侯彦立、魏松、张广秀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万都实业有限公司、侯彦立、魏松、张广秀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栋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