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元林、王德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林,王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王元林,男,1960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被执行人王德祥,男,1966年11月09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元林与被执行人王德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7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福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