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覃金坤、余道俊与刘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金坤,余道俊,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82号申请执行人覃金坤,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余道俊,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刘兵,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149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鄂0506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刘兵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向二申请执行人覃金坤、余道俊支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刘兵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兵在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购房退款1792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兵在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退款1792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