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善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生胜游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善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游沙,彭生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383号原告:重庆善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10号1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34862511。法定代表人:伍文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游沙,女,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彭生胜,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善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沙、彭生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善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善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善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罗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铃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