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辉、姜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姜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963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姜东华,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姜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辉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2执9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邢同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