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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29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彭旨平,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彭旨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兰谷路XXX弄XXX号三楼楼道内,遇被害人沈某某上门追讨工程欠款,双方拉扯过程中,李某持刀将沈某某右手捅伤后逃逸。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合同、结算单、收款凭证、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李某辩称其未持刀捅伤被害人。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伤势成因尚不清楚,并要求对其受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兰谷路XXX弄XXX号三楼楼道内,遇被害人沈某某上门追讨工程欠款,双方拉扯过程中,李某持刀将沈某某右手致伤后逃逸。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沈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7日13时许,其至被告人李某所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兰谷路XXX弄XXX号三楼,欲向李某追讨工程欠款,在楼道内碰到李某后双方发生拉扯,李某持刀扎伤其右手后逃逸。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报价单、结算单、银行客户回单,证实李某拖欠其施工工程款,其多次催讨无果,2016年3月7日,其与妻子沈某某再次至李某所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兰谷路1888弄,由沈某某进入小区向李某追讨欠款,13时许,沈某某打电话给其称被人捅伤,其与该小区保安一起到8号三楼,看到沈某某晕倒在地,地上有很多血。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7日上午,曾经来其担任保安的小区向李某讨钱的葛某某又来了,一直等在小区门口对面,约13时20分许,该男子称妻子在小区里被人捅伤,其与该男子一起到8号楼三楼楼道,看到1名女子蹲在墙角,右手和地上都是血。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相关监控视频资料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3月7日13时16分许,被告人李某在其所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兰谷路XXX弄XXX号三楼进入电梯,手持一刀状物体,随后将该物放入上衣内侧口袋。5.相关验伤通知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前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实施了持刀致伤被害人沈某某的行为。被告人李某所提其未持刀捅伤被害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伤势成因未明的意见,均不影响对李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相关验伤通知书和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受伤后进行验伤和法医鉴定的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也是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所提重新鉴定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最终表示认罪,且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晓青审 判 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虹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