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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宋吉成与罗庆松、刘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吉成,罗庆松,刘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996号原告:宋吉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罗庆松,男,汉族,抚松县安监局职员,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刘娜,女,汉族,抚松县实验小学教师,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告宋吉成诉被告罗庆松、刘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宋吉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吉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宋吉成负担。审判员  丁永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尤智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