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红光同利电工有限公司与都江堰百伦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红光同利电工有限公司,都江堰百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红光同利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朱王村。法定代表人:欧阳首一,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都江堰百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幸福镇都江堰大道211号。法定代表人:林洁,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红光同利电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百伦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622835.4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8628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已经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回190972元,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双方正在协商过程中,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侯文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