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7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栋与张军标、王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张军标,王露,张跃群,吕燕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7371号原告:李栋,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厉方平,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标,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露,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跃群,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吕燕芳,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栋与被告张军标、王露、张跃群、吕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7月3日,原告李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