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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7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栋与张军标、王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张军标,王露,张跃群,吕燕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7371号原告:李栋,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厉方平,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标,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露,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跃群,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吕燕芳,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栋与被告张军标、王露、张跃群、吕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7月3日,原告李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