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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通辽市哲里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崔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哲里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崔丽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64号原告:通辽市哲里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西顺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梁雨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倩妮,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丽丽,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哲里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哲里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哲里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哲里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896元,由原告通辽市哲里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志远审 判 员  张 聪人民陪审员  苏全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谭宏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