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佘才荣、郑梅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佘才荣,郑梅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3230号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佩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明,该公司员工。被告:佘才荣,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郑梅梅,女,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佘才荣、郑梅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