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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丁伟与巴彦淖尔市凯通汽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伟,巴彦淖尔市凯通汽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伟,男,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彦淖尔市凯通汽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伟,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翠平,内蒙古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宁,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伟因与被上诉人凯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翠平、王殿宁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丁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丁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丁伟负担404元,退还上诉人丁伟40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李元军审判员 付桂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尚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