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长宝与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78号申请保全人李长宝,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保全人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宏,总经理。申请保全人李长宝与被保全人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吉0106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 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