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卢保成、卢保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卢保成,卢保君,季升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6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752750295。代表人刘智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良,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系原告单位职工,住平度市。被告卢保成,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卢保君,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季升勋,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卢保成、卢保君、季升勋金融借款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诉称,2016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卢保成向原告借款70000元,期限12个月,从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9日,年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前10个月只还利息,后2个月每月偿还本息35150.96元;被告卢保君、季升勋为被告卢保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向被告卢保成发放借款。合同期满后,被告卢保君今尚有本金69999.96元及利息3434.04元(计算至2017年4月5日)共计73433.99元没有及时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卢保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9999.96元、利息和罚息3434.04元(截至到2017年4月5日),共计73433.99元;2、被告卢保成偿还自2017年4月6日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期间产生的利息和罚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由被告承担;4、被告卢保君、季升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提供的被告卢保成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住址。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卢保成住址不详,致文书无法送达,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和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元,退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玉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