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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侯畅、田甜等与安徽金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畅,田甜,安徽金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232号原告:侯畅,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田甜,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代双龙,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与学林路交口研发楼二楼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35182R。法定代表人:张新祥,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侯畅、田甜诉被告安徽金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畅、田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田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畅、田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0,减半收取3030元,由原告侯畅、田甜负担。审判员  史道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夏晓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