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鲍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6798566-9。法定代表人王端红。被执行人:陈杰,男,1975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09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陈杰无不动产信息,银行仅有小额存款,工商有登记,公安无数据。2017年5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杰进行网上布控,2017年6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陈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胡金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