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付水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付水如,廖根云,廖三明,蒋玲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号。负责人:刘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付水如,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廖根云,女,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廖三明,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蒋玲麟,男,1958年2月3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申请执行与付水如、廖根云、廖三明、蒋玲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付水如、廖根云、廖三明、蒋玲麟银行账户和存款,现因达成还款协议,需对被执行人付水如、廖根云、廖三明、蒋玲麟的银行账户和存款进行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水如、廖根云、廖三明、蒋玲麟所有的银行账户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金文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阳兔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