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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华豫油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华豫油脂有限公司,辉县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69号申请人辉县市华豫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赵固乡武庄村西南,组织机构代码72188575-0。法定代表人张清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辉县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卫柿路中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17323170-4。法定代表人路素梅,该公司经理。辉县市华豫油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华豫油脂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辉县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辉县市华豫油脂有限公司欠款120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承担执行费794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