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刑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刑终66号原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鑫,绰号“渡船”,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潮州市潮安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鑫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粤5103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于被告人陈鑫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鑫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鑫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鑫撤回上诉。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5103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钟彪审 判 员 王佳曼代理审判员 张思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林伟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