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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敏与曹伦祥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敏,曹伦祥,邢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348号原告:曹敏,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安,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伦祥,男,1976年9月2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邢敏,女,1982年8月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林,公民代理,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敏与被告曹伦祥、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曹伦祥、邢敏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曹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5800元),由原告曹敏负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余剑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