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小强与李朝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强,李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强,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莲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李朝平,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小强与被执行人李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寻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系外地人,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