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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风汽车服务会所与周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风汽车服务会所,周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744号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风汽车服务会所,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李双,经理。被告:周鹏,男,199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任宝义,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风汽车服务会所与周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风汽车服务会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风汽车服务会所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即300元,由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风汽车服务会所负担。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陶祥曦 来源:百度“”